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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知识|告知承诺制为“放管服”改革加分

发布时间:2021-12-23|来源: 信用中国 |浏览次数:319|专栏: 分享到:

    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张国栋认为,从办事靠证明到办事凭信用,告知承诺制解决了“证什么”和“怎么办”,这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公众办事时要据实承诺、如约践诺,方不辜负“以信用代证明”交托的信任。

  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公告,决定自2021年12月10日起,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等行政许可涉及的97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原先申请人办理农业农村部各类行政许可时需要提供的97项证明材料,今后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免于提交。

  从办事靠证明到办事凭信用,告知承诺制解决了“证什么”和“怎么办”。根据公告,采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提交材料并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提供有关证明。不难看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基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充分信任,而申请人以书面承诺的方式与行政机关达成契约的制度,也是政府采取的一种合同式治理方式。

  良好的信任关系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契约精神。而契约精神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基础,更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状况的重要标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政府而言,做到了简政放权,提高了办事效率,也能够将主要精力放在监督和管理上;对于企业和居民来说,减少了办事环节,节约了办事时间,避免了过去“事难办、脸难看”带来的烦恼。

  当然,告知承诺不是一诺了之,也不是轻诺寡信。根据公告,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这些对政府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在事中事后下更大功夫,以事实情况而非书面证明为依据,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告知承诺制本质上是一项社会信用机制,不排除少数企业和个人会钻制度的空子。那就需要充分发挥多个部门的力量,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于失信行为,最关键的就是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信用体系,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为依据,以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为手段,来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加大失信成本,让企业和个人不敢失信、失信不起。

  “证明”变“承诺”,是对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生动践行,是不断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的一次积极探索,也是在简政放权和厘清政府边界的基础上,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和民众自我治理能力的一次新尝试。公众办事时要据实承诺、如约践诺,方不辜负“以信用代证明”交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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