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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1|来源: 信用中国 |浏览次数:519|专栏: 市级法规 分享到: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市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市政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现将《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1日

  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政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政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市政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燃气、热力、环卫、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管线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统一管理,由市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和全市权限范围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跨区市、投资在3000万以上、次高压(含次高压)以上的燃气工程经营活动的市政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其他区、市市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活动的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市政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汇总。

  第二章    信用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信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工程业绩、成果质量、招标投标、合同履约、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资支付等市政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清单等内容。

  第六条 信用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信用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市政市场各方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信用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信用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市政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或阶段性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考核结果。

  信用考核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信用考核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含)的;

  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30%(含)的;

  A级:得分100分以上的;

  B级:得分80分(含)-100分(含)的;

  C级:得分60分(含)-80分的;

  D级:得分60分以下或被列入市政市场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清单的;

  第八条 信用信息依据下列文书确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九条 市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有关建筑业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信用考核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市政市场良好行为信息,自发生或文件发布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申报(其中国家级、省级获奖等良好信用信息可以延长至6个月),并录入信用考核系统,逾期不予认定。

  第三章  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市政市场各方主体年度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评优评先等共享联动。各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信用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二条 信用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在110分基础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计),在第二年度参加工程投标时加0.3分,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其承接项目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 信用考核等级为C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承接项目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属工程服务类企业,建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六月底前审慎委托相关业务;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信用考核等级为D级,建议招标单位下一年度内依法限制其投标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承接项目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属工程服务类企业,建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内审慎委托相关业务;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考核年度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失信行为进行实时公示,即时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共享。

  第十五条 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市场主体与参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主体分别考核。

  第四章  市政市场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清单

  第十六条 各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市政市场主体,列入市政市场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清单: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个人执(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的;

  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较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虽未达到相应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本年度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上访,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存在拖欠工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八)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市政市场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清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市政市场主体在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符合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由原列入的部门将其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清单移出。

  第十八条 各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清单的市政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自列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清单之日起,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列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清单的市政市场主体不纳入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范围。

  列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清单的市政市场主体当年度信用考核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十九条 各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将市政市场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清单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市政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各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政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市市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考核系统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按程序规范使用《青岛市市政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扣分单自开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录入信用考核系统。

  第二十二条 市政市场各方主体对认定的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市政市场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清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市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不按规范审核良好行为信息和记录不良行为信息,报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考核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市政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政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市政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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