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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清流法院:执行“红名单”激励诚信

发布时间:2020-12-31|来源: 信用中国 |浏览次数:764|专栏: 红榜案例 分享到:

      近日,三明清流法院将一家被执行企业纳入守信“红名单”,予以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和免交执行费的正向激励。据悉,这是该院推出的首例“红名单”被执行人。

  朱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吴某应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6.62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未能按时履行给付义务。无奈之下,朱某于2019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吴某偿还债务7万元,对于剩余欠款,朱某、吴某和吴某作为股东的福建省某竹业公司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方约定,吴某在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每个月向朱某偿还欠款1万元,福建省某竹业公司对剩余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若吴某未按时履行,可向其主张债务。但协议达成后,吴某只按时偿还款项2万元,于是朱某向法院申请追加福建省某竹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某竹业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对吴某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追加福建省某竹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吴某未偿还部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020年11月,福建某竹业公司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立即与吴某商量还款事宜,在10天之内与吴某一起向朱某履行了剩余本金及利息7.62万元,该案全部履行完毕。

  该公司在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后,向执行法院申请将其纳入自动履行“红名单”,综合考虑该企业既履行完毕债务,且无其他未实际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院将其纳入“执行红名单”,并依法审批给予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和给予免交申请执行费2393元的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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