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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发布时间:2021-09-16|来源: 信用中国 |浏览次数:1530|专栏: 地方政策 分享到: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经2021年第7次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厅务会审议,决定对《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关修订条款如下。

  一、对《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琼交运建﹝2012﹞393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九条第(一)项修订为:“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一)从业单位在实施具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环境、廉政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工程所在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订为:“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发布按以下流程。(一)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行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报送本项目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并附相关行政处罚等确认文件,同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也可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报送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并附相关行政处罚等确认文件;”

  (三)第二十九条修订为:“各从业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迟报、瞒报和虚报信用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计入信用评价;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二、对《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琼交运建﹝2015﹞457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三条第(一)、第(二)项修订为: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港航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的督查(检查)意见。(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建设市场、质量监督、安全、进度、农民工工资等专项督查意见。

  (二)第二十条修订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当建立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参建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相应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按要求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修订为: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海南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按如下原则执行:(六)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为D级的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2.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设定限制D级企业参与项目投标活动,或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分,将资格预审信用评价等级分设为-5分,施工招标评价奖励分设为-5分。

  3.对参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表彰奖励给予相应限制。

  三、对《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琼交运综〔2015〕855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修订为:“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海南水运工程设计招标工作中的应用按如下原则执行:(六)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为D级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2.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设定限制D级企业参与项目投标活动,或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分,将资格预审信用评价等级分设为-5分,施工招标评价奖励分设为-5分。

  3.对参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表彰奖励给予相应限制。

  (二)第二十四条修订为:“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当建立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水运工程设计企业进行相应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按要求上报审核部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信用评价要挟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对《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琼交运建﹝2017﹞136号)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订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在职履职。对于下列情形,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时,报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五、对《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市场和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规则》(琼交运建〔2017〕1016号)作如下修订:

  第十七条修订为:“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公路建设市场和质量安全检查情况反馈制度,将全年公路建设市场和质量安全各类督查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对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多、性质严重的地区、项目和有关从业单位应加强检查督办。年度督查工作情况将报送交通运输部。”

  六、对《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建设市场和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规则》(琼交运建〔2017〕1027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四条修订为:“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个项目的督查意见,形成该次督查报告,并向被督查单位反馈。”

  (二)第十六条修订为:“被督查项目所在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反馈提出的整改要求,在接到督查反馈意见后一个月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整改情况可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要求。督查所涉及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履约情况、质量安全等问题予以记录,按规定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三)第十七条修订为:“省交通运输厅建立水运建设市场督查情况反馈制度,将全年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和质量安全各类督查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对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多、性质严重的地区、项目和有关从业单位应加强检查督办。”

  七、对《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琼交运科〔2018〕900号)作如下修订:

  第十七条修订为:“项目申报和研究单位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力,不能有效地组织研究工作,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未及时提出延期报告的,或财务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将终止项目并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条款追缴已拨付资金,同时自做出处理结果起二年内不能申请新项目。”

  八、对《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琼交运建〔2019〕274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十八条修订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

  (二)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二)第四十九条修订为:“违反本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未执行本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手续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九、对《海南省公路项目电子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版)》(琼交规字〔2019〕568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四条第一款修订为:“省厅发布的每月考勤结果记入当年的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中:”

  (二)第十六条修订为:“考勤人脸识别信息录入和考勤数据收集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冒名顶替、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厅将其行为计入信用评价。”

  十、对《海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琼交规字〔2020〕483号)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修订为:“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一)相关责任按以下要求予以追究:

  视情节轻重,由省厅对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或将其行为列入信用评价记录。”

  十一、对《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琼交规字〔2020〕491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十二条修订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建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台账,按季度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相应信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

  (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订为:“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对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各类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实施处罚及通报要做到统筹有度、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对发现的一般性可整改的质量安全问题,情节轻微没达到处罚程度的,应及时下达整改意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整改意见一般不纳入处罚扣分,若复查时仍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依规再下发处罚文件并纳入信用评价处罚扣分;对发现施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应约谈法人代表,根据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纳入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执行。”

  十二、对《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规则》(琼交规字〔2020〕491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十条修订为:“公路代建项目的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当建立代建单位信用管理台账,按季度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代建单位进行相应信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

  (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订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对代建单位的各类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实施处罚及通报要做到统筹有度、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对发现的一般性可整改的质量安全问题,情节轻微没达到处罚程度的,应及时下达整改意见,督促代建单位及时整改,整改意见一般不纳入处罚扣分,若复查时仍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依规再下发处罚文件并纳入信用评价处罚扣分;对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应约谈法人代表,根据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纳入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执行。”

  十三、对《海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琼交规字〔2020〕491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订为:“农村公路项目的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建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台账,按季度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相应信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订为:“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对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各类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实施处罚及通报要做到统筹有度、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对发现的一般性可整改的质量安全问题,情节轻微没达到处罚程度的,应及时下达整改意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整改意见一般不纳入处罚扣分,若复查时仍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依规再下发处罚文件并纳入信用评价处罚扣分;对发现施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应约谈法人代表,根据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纳入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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