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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5|来源: 信用中国 |浏览次数:683|专栏: 市级法规 分享到: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市(地)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

  现将《黑龙江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

2021年3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黑龙江、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保障人民权利,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筑牢坚实法治基础。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符合国情省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为2035年我省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

  (四)维护宪法权威。深入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氛围。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组织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学习宪法文本。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持续开展全省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使宪法精神融入课堂教学和校园文化生活。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开展全省“中国宪法边疆行”暨边关普法活动。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使人民群众自觉尊崇、信仰和遵守法律。广泛开展“崇尚法典精神,共筑美好生活”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法律七进”、“龙江法治基层行”等活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积极组织疫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全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晋职培训的必备内容,健全日常学法制度,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完善考核评估机制,不断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教师的法治教育培训,配齐配强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队伍,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健全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机制。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培养青少年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引导企业树立合规意识,切实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法治观念。加强对社会热点案(事)件的法治解读评论,传播法治正能量。创新普法宣传方式,运用“两微一端”、融媒体、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媒体新技术普法,推进“智慧普法”平台建设。

  (六)健全普法责任制。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案(事)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普法公开课。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注重加强对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及时准确进行释法说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创新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的解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治宣传。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引导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融媒体中心等媒体自觉履行普法责任,开展日常公益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培育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普法活动的实践格局。

  (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培育法治文化精品,打造一批具有龙江鲜明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利用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举办“大美龙江无法不美”你学法我送票旅游普法活动,组织各地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艺团体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推动法治文化深入人心。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公园、广场和长廊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有效促进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

  三、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

  (八)完善社会重要领域立法。完善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道路交通、慈善、社会救助、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和退役军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正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规规章建设,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制度。健全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等方面的配套制度,拓宽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渠道,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规政策体系,加强志愿服务、孝老爱亲等方面立法。

  (九)促进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深化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

  (十)加强道德规范建设。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倡导美德善行,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道德规范的教育、评价、监督等功能,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大对失德失范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增强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疫病防治意识。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注重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十一)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信用法规制度,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征信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深入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结合实际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持续推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组织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权利保护

  (十二)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制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落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公共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机制,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健全企业、职工、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涉企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立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促进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不断提高。建立健全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产权保护列为专项治理、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常态化整治政府失信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失信记录,有效提升各级政府公信力和公职人员诚信履职意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考评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等,依法予以公开。

  (十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加大涉民生案件查办力度,通过具体案件办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完善律师制度,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强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制度保障。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预防,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健全案件纠错机制,有效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扎实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困局,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服刑罪犯、羁押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监督程序,探索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打破信息壁垒,打通政法跨部门间的业务协作和网络通道。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构建以云计算为支撑的全要素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加强诉讼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大数据在司法管理、廉洁司法中的应用。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十五)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向国民经济增长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和乡村倾斜,大力推动运用远程视频等方式开展法律服务,促进城市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辐射,有效缓解法律服务专业力量不足问题。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众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加快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行业改革发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进一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三台”融合发展。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十六)引导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引导公民理性表达诉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引导和推动企业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健康有序运行。强化政策引领作用,为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环境,推动企业与社会建立良好的互助互信关系。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倾斜。

  五、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十七)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各级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作用的机制,统筹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实现问题联治、风险联控、平安联创。完善政府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动政务服务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十八)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推进市域治理创新,依法加快市级层面实名登记、社会信用管理、产权保护等配套制度建设,发现培养典型,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使法治成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在党组织领导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县(市、区)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减负赋能原则,制定和落实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单位依法治理,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普遍完善业务和管理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平台和机制。广泛开展行业依法治理,推进业务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和法律监督有效的法治化治理方式。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维护各民族公民信教群众平等权利,强化对各民族公民权益的司法保障,依法完善民族优惠政策,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十九)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人民团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教育和组织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开展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十)增强社会安全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中国建设新局面的意见。完善平安黑龙江建设协调机制、责任分担机制,健全平安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加大线索排查、逃犯追捕、破网打伞、打财断血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暴力恐怖、黄赌毒黑拐骗、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遏制和预防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体制机制,提升疫情防控能力。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生产安全、破坏交通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建立健全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站,推进社会心理服务队伍建设,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搭建信息化心理援助公益服务平台。加强对贫困人口、精神障碍患者、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健全执法司法机关与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执法司法所涉人群的心理疏导。推进“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强化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二十一)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学东莱”活动,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全面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全面落实信访责任制,大力开展各级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和包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各市(地)、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整合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在市县两级逐步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推动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六、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二十二)完善网络管理制度。通过立改废释并举等方式,推动现有制度规范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完善网络信息服务制度,推动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管理地方立法。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审查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跨境电商制度,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

  (二十三)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弘扬时代主旋律和社会正能量。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文化新媒体传播等工程。提升网络媒介素养,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惩戒机制,推动网络诚信制度化建设。坚决依法打击谣言、淫秽、暴力、迷信、邪教等有害信息在网络空间传播蔓延,建立健全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一体化受理处置体系。加强全社会网络法治和网络素养教育,制定网络素养教育指南,深入开展网络安全法、网络音视频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普及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好“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引导青少年理性上网。深入贯彻实施中国好网民工程和网络公益工程,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二十四)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依法防范网络安全风险。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部门和网信企业的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研判处置机制,健全网络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网络空间通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防范网络欺凌、人肉搜索等行为,惩治网络违法侵权行为。严格规范收集使用用户身份、通信内容等个人信息行为,加大对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督促网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健全网络与信息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全省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机制,打造互联网信息内容“分行业监管、联合执法”新模式。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监控和查处能力建设,依法查处网络金融犯罪、网络诽谤、网络诈骗、网络色情、攻击窃密等违法犯罪行为。整治为网络犯罪提供网络推广、技术、账号、支付等服务的网络黑灰产业和网络侵权、盗版假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七、加强法治乡村建设

  (二十五)健全乡村管理制度。依法制订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鼓励农村就村公共事务、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等活动。

  (二十六)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依法打击破坏农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占农村集体资产、侵犯土地承包权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破坏农村经济秩序犯罪,严厉惩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推动形成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监督体系。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十七)深化平安乡村建设。大力推进乡村“雪亮工程”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水平。推行“一村一辅警”机制,农村警务辅助人员基本实现全覆盖。开展农村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有效净化社会环境。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落实推进本地区法治社会建设的领导责任,推动解决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将法治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好法治社会建设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十九)加强统筹协调。坚持法治社会与法治黑龙江、法治政府建设相协调,坚持法治社会建设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法治社会建设统筹谋划,形成上下协调、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全省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法治社会建设最大合力。

  (三十)健全责任落实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督促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社会建设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制定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健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三十一)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智库作用,大力打造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研究基地。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本方案要求。省委依法治省办要强化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抓好督促落实,确保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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