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政策一问一答

发布时间:2024-11-20|来源: 信用中... |浏览次数:136|专栏: 市级法规 分享到:

一、问:《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有效期是多久?

答:《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二、问:公共信用信息是什么?

答: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三、问: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原则是什么?

答: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四、问:信用主体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是什么?

答:鼓励信用主体在市场交易、企业经营、行业管理、人才聘用、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五、问:信用主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方式和条件是什么?

答:本市信用主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线上自主查询,需要输入相关信息后即可查询相关公共信用信息;二是线下查询,需前往配置自助终端的服务大厅,并携带验证被查询对象身份证件或登记证照等材料;三是线下服务窗口查询,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询其他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需要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被查询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被查询对象书面授权证明原件,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的,需要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被查询对象登记证照复印件,以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的被查询对象书面授权证明原件。

六、问:什么是异议申请?

答:异议申请是当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问:异议申请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信用服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信息来源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问:目前,本市开展的信用应用有哪些,应用场景分别是什么?

答:我市积极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开发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报告和“海河分”等信用应用产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行业监管,推动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应用部门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参考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信用报告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依托“海河分”拓展守信激励场景应用,推动在医疗、托育、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出行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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