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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4|来源: 信用中国 |浏览次数:5379|专栏: 地方政策 分享到: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评价依据,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称社会信用主体)作出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是指由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以本行业(领域)行政管理、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或相关联的数据为评价依据,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服务和依法监管的对象作出的适用于本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除自然人以外的社会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及其评价结果应用、分级分类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一致可溯和包容审慎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市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制定社会信用评价基础标准;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全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系统,提供社会信用评价所需的公共信用信息支持;负责建立社会信用评价档案。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建立 本行业(领域)的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对社会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负责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开,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行业信用评价结果。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的社会信用评价工作,并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保障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推广评价结果应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社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七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计分方法等。

  前款所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是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以守信信用记录与失信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具体指标包含社会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守信践诺加分项信息和失信违诺扣分项信息。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指标(含正向和负向指标)、评价标准、计分方法;

  (二)评价数据来源、数据分类;

  (三)评价模型运算、实施技术;

  (四)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五)评价结果公开、共享方式;

  (六)救济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中国家、省、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权重不低于20%。

  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全国、全省统一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时,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或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十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评价时应根据评价结果,按照A级(守信优秀)、B级(守信良好)、C级(守信一般)、D级(一般失信)、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进行划分,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登记注册的社会信用主体初始社会信用评价等级默认为B级,待进入第一轮评价周期时开始按照社会信用评价具体实施程序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

  (二)社会信用主体存在国家机关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中直接列为E级。

  前款规定的信用评价等级中每个等级的具体取分标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相应指导。

  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全国、全省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等级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每半年不少于1次。

  开展行业信用评价频次可以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开展频次进行,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信用评价开展频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统一建设和管理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动态管理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指标,迭代更新评价模型,实现评价结果自动生成、直观展示、便捷查询和常态化共享。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通过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对社会信用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并对信用档案进行统一编码标识。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应执行统一编码规则。

  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采用评价等级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社会信用主体对自身的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方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方可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管理的依据。

  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前款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将奖惩情况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与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并按下列规定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对A级守信优秀类主体,原则上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不将其列入抽查检查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二)对B级守信良好类主体,每年至多进行1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依法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三)对C级守信一般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减少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

  (四)对D级一般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法定或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检查;

  (五)对E级严重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推广应用社会信用评价结果。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市场信用评价可作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有效补充。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机制,依法保障社会信用主体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全流程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擅自更改社会信用评价结果等行为进行处理,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投诉及申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单位、处理流程、办理时限、处理结果告知等具体工作机制,其中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畅通信用修复渠道,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制定全市统一信用修复操作规范和行业对履行信用修复义务的标准要求。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更新信息,确保准确反映社会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为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电子或纸质材料建档的管理,并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不实等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依法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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